南京律师 http://www.dqlawyer.com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 尊老爱幼一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在当下阻碍这一美德传承的阻碍便是存在许多的“坏老人”。换言之,就是一群从年轻时就没有道德信仰、素质低下的“坏人”正在变老,以长者的身份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谴责别人。 插队、强行让座、占小便宜这样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而在2014年,河南郑州就发生了一起因没有给老人让座,大爷连扇不让座小伙4个耳光后猝死,家属索赔50万,双方为此闹上法院,法院最终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2014年9月9日,在郑州上学的方志强起了个大早赶去校外做兼职,他家里没钱,不仅生活费要自己赚,在母亲生病住院后,他的学费和弟弟妹妹的生活费都要靠自己在课余时间打工维持。 最多的时候方志强每天可以打四份工,白天做家教发传单,傍晚去餐馆洗盘子,半夜又在便利店值夜班。在长期高强度的劳动下,休息时间对于男孩来说都是十分奢侈的,因此在上公交以后,方志强就找到了一个空位坐下来闭眼小憩。 车辆缓缓的向前驶去,疲乏的方志强在摇摇晃晃中陷入沉睡。而另一个当事人王大爷在下一站停靠时上了车。此时还不到七点,车辆的最后一排还有座位,但老人图方便,就想坐在离后门最近的位置。 于是他缓缓走向坐在后门处的方志强,拍了拍方志强让他给自己让座,方志强刚睡没一会儿就被吵醒,睁眼看了一下老人,他扭头看到后面还有座位,于是对老人的让座的要求并没有过多理会。 方志强伸手指了指后面的座位,示意老人坐在后面。他十分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休息时间,再次闭上了双眼。可谁知下一秒老人竟然破口大骂,非要男孩起身让座位,嘴里还不断指责着方志强没有教养。 老人骂得越来越难听,方志强心里来了火气更不愿意从位置上起来,任由老人在耳边用不堪入耳的话语辱骂他,气愤至极的老人竟来了一句“你全家不得好死!”,要知道方志强的母亲还躺在医院,这句话无疑点燃了他心中的怒火。 于是方志强也不再默不作声,开始和老人一来一回的吵架,痛骂王大爷为老不尊,王大爷被说的面红耳赤,“啪”一个响亮的巴掌就被用力地甩在了方志强的脸上,方志强难以置信,结果接下来王大爷又狠狠的扇了他三个耳光。 方志强怒不可遏,但他也知道不能和老人还手,就在王大爷试图再次对方志强进行殴打时,觉察到事态严重性的司机缓缓将车停在路边,走到车厢中间对两人进行调解,正好方志强即将到达目的地,因此他在司机的劝说之下下了车。 而老人则如愿以偿的坐在了座位上,这件事本该到此为止,可没过一会儿,刚刚还生龙活虎的王大爷竟突然晕倒在车厢之中。听到后排乘客的呼救声后,司机直接将公交车开到了医院。 经过医生的全力抢救,王大爷最终还是因为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悲痛欲绝的王大爷家属在得知他是因为情绪过于激动而诱发心脏病时,他们将所有的怒火都转移在了方志强身上。 在他们看来,如果方志强一开始就给王大爷让座,王大爷就不会死,因此直接向方志强提出了50万元的赔偿。方志强还只是一个在校大学生,家里条件已经如此贫困,别说50万元,就连5000元他都是拿不出来的。 见方志强拒绝赔偿,王家人直接一纸诉状将男孩告到法院,他们认为,方志强不遵循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违背公序良俗,最终致使王大爷死亡的后果,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而在方志强看来,整件事情都是王大爷辱骂和殴打在先,他虽然还了几句嘴,但是并没有动手,王大爷心脏病发作时自己早已经下车,因此王大爷的死亡结果和他的行为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 双方各执一词,而争议焦点就在于“未让座”能否成为方志强承担责任的原因。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尊老爱幼”作为一种传统美德可以成为法官的判决依据,《民法典》明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在本案中,公交车上有多余空座,方志强不让坐情有可原,并且面对老人的辱骂殴打,他始终坚守道德底线,没有对老人的殴打进行反击,并未违背公序良俗。 其次,另一个关键为“方志强回嘴致使老人情绪激动而死亡”的说法是否成立。在本案中,方志强事先并不知道老人具有心脏病,吵架的行为也不足以危害人的生命安全,因此方志强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最重要的是,老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在日常的诊疗中医生也叮嘱过他保持情绪平稳,然而他却主动与男孩发生肢体冲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王家人的诉讼请求。 俗话说,种什么种子开什么花,德高望重,慈祥善良的老人,才是我们期望并值得尊重的长者。 (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 |
![]() 鲜花 |
![]() 握手 |
![]() 雷人 |
![]() 路过 |
![]() 鸡蛋 |